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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我市相关待遇已发放到位
来源:宜兴日报
日期:2021-01-05 08:55:50
浏览次数:66
索引号 | 014046317/2021-00016 | 生成日期 | 2021-01-05 | 公开日期 | 2021-01-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社会保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补助,政府信息,公开 | 分类词 | 工资,综合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自去年开始,江苏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上调。目前,我市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已全部足额发放到位,一次性补发78万余元。 |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自去年开始,江苏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均有上调。目前,我市2020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已全部足额发放到位,一次性补发78万余元。
从伤残津贴来看,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将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另外,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据了解,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领取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本次待遇调整惠及全市575人,合计补发78万余元,切实保障了全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