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兴市〔2020〕260号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859 | 生成日期 | 2020-12-23 | 公开日期 | 2020-12-2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示栏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社会团体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城市,乡镇,征地,农村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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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兴市〔2020〕260号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宜兴市〔2020〕260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宜兴市〔2020〕260号拟征地公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宜兴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周铁镇彭干村
四至:东至空地,西至屺分公路,南至空地,北至村庄
二、土地现状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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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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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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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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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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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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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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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目的
用于公用事业用途的开发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宜政发〔2020〕217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宜政发〔2013〕234号文件执行(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宜政发〔2013〕234号)以征地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