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宜兴市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624 | 生成日期 | 2020-12-17 | 公开日期 | 2020-12-1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招生,学生 | 分类词 | 科技,教育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关于做好2020年度宜兴市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0年度宜兴市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社会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对象
经我市教育、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幼儿园)与社会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教学点)及公办(备案制)培训机构)。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可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办学许可证项目变更情况、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情况、信息披露情况、收费管理情况等。
(二)办学资质情况
包括举办者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校长、教师资格情况,校长(园长、主任)变更备案情况,举办者、法人的社会诚信情况,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达标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营业执照及年度年检(报告书)情况,纳税情况,教育机构银行账户许可及年检情况等。
(三)学校管理情况
包括学校章程、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执行情况以及党团组织和工会建设情况;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经费公示及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备情况;培训收费规范等情况。
(四)规范办学情况
1、民办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①年终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
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③在上级各项督查中未通过或出现重大问题的;
④教职工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或违法犯罪的;
⑤有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⑥幼儿园两教一保配备不到位,或各类人员不能持证上岗的;
⑦园内设施设备配备对照《江苏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I类标准低于80%的;
⑧社会满意度调查低于80%的。
2、民办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
②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化管理要求,开展超前、超标超纲教学,学科类培训未按要求备案的;
③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或无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学工作的;
④与中小学校勾连,培训结果与中小学入学挂钩、向中小学推荐优秀学员的;
⑤教职工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处分或违法犯罪的;
⑥招生简章和广告未按要求备案的;
⑦违反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退费标准、退费程序未向社会长期公示的;
⑧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
(五)自办食堂管理情况
自办食堂存在以下情形的,年检不予通过:
①没有明厨亮灶平台(学校有监控显示屏,内存7天以上,向社会公开开放)的;
②未接入省“阳光食堂”平台,记录不及时、完整的;
③没有食堂单独账,(每个学期对学生有伙食费退费记录,师生伙食是否分开核算,分开记账)的;
④管道燃气、钢瓶气没有漏气报警系统,管道燃气没有自动切断装置,钢瓶气没有减压阀的。
(六)安全管理情况
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形的,年检不予通过:
①年度内发生较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②校舍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③消防设施建设不达标的;
④视频监控(一对一教室必须安装)、门窗安全防护等安防设施不达标;
⑤使用非法接送车辆接送学生。
三、年检程序和要求
本次年检自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21年1月15日前)。各年检对象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客观总结办学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形成详实的书面自查报告,三类受检对象分别填写《宜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宜兴市公办(备案制)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2)和《宜兴市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3),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材料交普教科,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材料交职社科):
1、自查报告;
2、受检对象分别填写的《年检报告书》(附件1、附件2或附件3)一式2份,1份年检后返回学校存档;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4、201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年检复印件或企业年报材料;
5、民办学校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民办学校银行账户2020年1-12月份的账户流水原件
7、民办学校月或季度增值税申报表(义务教育学校除外)
8、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凡报送材料不全、逾期申报或不申报年检材料的教育机构,一律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未按银行开户许可账号建账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和未按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8日)。我局在对受检对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结果处理阶段(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1日)。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综合审查情况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书》上加盖“年检合格”戳章;对暂缓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年检报告书》上加盖“年检基本合格”戳章;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办学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管理机关。对无故逾期申报的教育机构,不予年检,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机构的信用档案,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校长实施失信认定和惩戒。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在报刊、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附件:
1:宜兴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年检报告书(2020).doc
2:宜兴市公办(备案制)培训机构年度年检报告书(2020).doc
3:《宜兴市民办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doc
宜兴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