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120 | 生成日期 | 2020-11-17 | 公开日期 | 2020-11-1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面向公务员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二) | 司法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政法,法制,法律,机关,文件 | 分类词 | 司法,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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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关于《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2008年我省发布了《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年进行了首轮全面修订。办法实施以来,有效推进了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了储备粮管理,全省粮食储备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新的改革要求,2020年办法再次启动修订,具体体现以下四个方面要求。一是落实国家改革新部署。改革完善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在轮换计划管理、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承储企业经营规范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运行机制,修改完善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规章内容。二是贯彻地方粮食法规新规定。《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内涵作了调整,在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和管理费用动态调整、竞争承储、轮换补差、应急动用、智慧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需要对办法作相应修订。三是应对粮食安全保障新形势。我省尽管粮食产需自给有余,但从长远来看,城镇人口增加、农户储粮减少等因素导致粮食供给压力日趋增大。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粮食市场供给问题,也凸显了“手中有粮”的重要性。粮食作为国家储备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资,生产周期长,产能恢复难,供给弹性小,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过修订办法,更好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得足、管得好、调得出、供得上。四是提升储备安全管理新效能。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通过修订办法,创新方式强化管理,严格监管责任,不断提升储备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多年来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实践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公开市场交易、实行协议动态储备等成熟经验,也需要提炼上升为规章内容,增强刚性约束,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效能。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相关文件制定,并借鉴浙江等省市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共7章5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着重就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管理进行规范和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区域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明确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品种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办法》附则明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存、轮换的具体办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制度另行制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明确省政府负责制定、下达全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给予相应补贴。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本级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粮食、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储备计划,开展监督管理并保障储备粮财政补贴、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费用。明确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政策支持。《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进地方政府储备粮集中规模储存,支持仓储物流设施的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建立轮换政策性亏损补偿机制,明确承储企业因执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承担应急保供任务造成轮换亏损的,经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承担。明确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的优惠。
(四)关于计划管理。《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实施计划管理,省政府制定、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粮食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小麦、稻谷及其成品粮储备合计比例符合国家要求,推进规模储存,要求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明确小麦、稻谷等原粮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确有必要在本省跨设区的市邻近储存的,应当经本级政府批准。
(五)关于储存安全。《办法》明确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储备安全的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不得租仓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严格履行承储合同,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和地点(库点)。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储备粮质量负责,建立出入库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并依法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承储企业禁止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关于轮换制度。《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包括轮换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等内容,由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明确实行均衡轮换,优先安排轮换库存中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地点轮换,轮换交易方式符合国家要求。轮换年限一般为小麦不超过3年、稻谷不超过2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2年。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在轮换年限内完成100%轮换,且轮换入库必须是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明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或者因宏观调控需要,经同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规定时点的最低实物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对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和轮换等情况实时监控,推进远程在线验收。明确特殊情形下省政府可以调整地方政府储备粮最低实物库存量、品种结构,延长或者缩短轮换架空期的例外条款。
(七)关于动用程序。《办法》明确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储备粮分级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明确动用权限、触发条件、动用程序和方式等内容。明确政府储备粮动用权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列举动用情形,明确县、市、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顺序。明确动用方案由粮食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动用命令由政府下达,部门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足。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省政府应当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对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开展评估检查。明确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发行的监管职责和检查职权。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明确粮食部门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明确对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对承储企业违约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