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5060 | 生成日期 | 2020-11-13 | 公开日期 | 2020-11-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房屋,住宅,社会保障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民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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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9日
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吸引人才来宜兴创新创业、生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现就人才优先购房制定本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房源提供
对城区(包括宜城街道、丁蜀镇、新街街道、屺亭街道、新庄街道)范围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按房源类型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销售住房套数的15%作为人才优先购房的房源。
二、购房申请
(一)申请对象
首次来宜创业或在本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技师及以上的人才。本办法所指企业为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企业以及垂直管理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宜兴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人才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出售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先购房资格。
(三)报名登记
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应将人才优先购房的楼盘信息、优购房源信息在销售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楼盘信息、优购房源信息和优先购房申请通知在网站发布,申请通知同步在销售现场公告,有意向购房的人才根据申请通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截止后,不再受理此楼盘优先购房的资格申请。
三、资格审核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人才的学历学位、技能资格等信息以及是否首次来宜创业就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宜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产信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信息,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认定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先购房资格。
四、集中认购
有人才报名购房的楼盘,开发企业应当在预(销)售方案中明确人才优购房源信息和人才集中认购时间,并在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之日起将上述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人才集中认购。开发企业对人才集中选房认购的方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监督,选房结果应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已被人才认购的房屋应及时在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中注明。人才集中选房后,开发企业方可将因申请人数不足、申请人退订等原因产生的剩余人才优购房源和普通房源一并对外公开销售。未能选到优购房源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公开销售时与其他意向购房人共同参与剩余房源选购。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先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其列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不再受理其优先购房的资格申请。未进行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的取消其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资格,已备案的通知开发企业撤销备案,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退房源由开发公司自行销售。
(二)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只能按“一次、一套”原则享受优购政策。人才认购后退订优购房的视作已享受优购政策,不具备再次申请优购资格。人才优购执行实名制要求,须人才本人购买,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所购房源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之日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三)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等骗取优先购房资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暂停该楼盘网签备案资格、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多次违反的,暂停受理该开发企业在宜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现房备案)申请,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宜兴土地市场竞买。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