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废止)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6168 | 生成日期 | 2020-11-10 | 公开日期 | 2020-11-10 |
文件编号 | 宜政发〔2020〕21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文件,通知,行政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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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0〕217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20〕217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制定了宜兴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宜兴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三、宜兴市行政辖区范围划定为一个区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原标准,即《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234号)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无锡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与实施是征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工作,特别是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建立高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处置、化解征地补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需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项目,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差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未作规定的,仍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3〕234号)规定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