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804 | 生成日期 | 2020-11-04 | 公开日期 | 2020-11-0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知识产权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文字,文史,文学 | 分类词 | 公安,监察,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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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兴市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当事人: 宜兴市新建镇孙氏商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孙红芬
住所(住址等): 宜兴市新建镇新建村乔东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 该单位于2020年9月15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已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当事人签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执法时的取证照片和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该商店负责人孙红芬签字的现场检查图片、《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对当事人孙红芬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共5张;当事人的《整改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 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处罚内容)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兴市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
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或者 宜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宜兴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