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个人诚信跟踪体系建设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484 | 生成日期 | 2020-10-30 | 公开日期 | 2020-10-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建议,函,公开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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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建立个人诚信跟踪体系建设 |
案别 | 市政协提案 |
主提人 | 夏兰 |
标题 | 关于建立个人诚信跟踪体系建设 |
建议内容 | |
承办单位 | 发改委 |
答复内容 |
夏兰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期间提的关于“关于建立个人诚信跟踪体系建设”的提案,市政府已交由我委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综合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我委今年将开始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展开工作。 一是不断完善个人信用建设制度。加快制定出台《宜兴市自然人公共信用数据清单(2020版)》,形成健全的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数据清单主要包括自然人基础信息、公共事业单位部门的与个人相关的商业违约记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我委将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地区加快建立健全本行业、本地区自然人信用管理配套制度。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完善一期、二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编制完成平台三期建设方案并启动建设工作。扩面重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建设重点人群、特殊人群等应用子系统。将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与国家人口库对接,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信用代码,建立涵盖全市户籍人口、常住人口等为主体的个人信用基础档案。根据统一规范、统一格式、集中清洗、集中入库的原则,制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归集、交换、清洗和入库标准。不断完善基础网络安全建设,及时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三、建立重点领域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等关键岗位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扩大归集领域和范围,归集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履职信息、荣誉信息,以及在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职务、荣誉、执业过程中违法违纪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信息。 四是做好自然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完善统一的共享交换标准,依法共享自然人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无锡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大数据平台对接,将自然人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大力推动将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和有关人员等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公布的“黑名单”信息以网络对接方式,嵌入各相关部门业务管理平台,便于各部门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锁定。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人口信息库等,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五是扩大信用积分应用场景。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自然人信用管理制度,参考芝麻信用分、苏州“桂花分”、无锡“诚信阿福分”等,以市民卡、社保卡等常用媒介为切入点,建立起我市自然人信用积分“陶都分”,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及配套评价模型。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在更多民生领域创新更多信用产品应用,在重点民生领域拓展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包括“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等“信易+”系列项目。信用良好的个人在政务服务领域享受减证便民、容缺受理等服务。 六是加强联合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以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以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七是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利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广泛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创作刊播诚信主题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提升诚信宣传水平。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展览展示等形式,培育诚信文化。大力发掘各行业各领域诚信典型,广泛开展选树诚实守信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诚信市民、诚实守信好青年等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人们见贤思齐。 八是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后,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推进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网上办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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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0年0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