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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10-26 10:50:30  浏览次数:434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委、市政府“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促进民生改善”的工作要求,确保保障标准位列全省前列,保障水平适度增长,民生福祉进一步提升,推动“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战成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三项目标任务圆满收官,7月15日无锡市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并发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0】19号),确定于今年7月1日提高低保、特困、孤儿养育保障标准,其中无锡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10元、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25元、集中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73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320元。同时明确宜兴、江阴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和无锡市区同步调整,实现无锡大市一体化。根据无锡市相关工作精神,宜兴市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20〕131号)。

  一、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加快城乡低保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苏南以市为单位、苏中苏北以县为单位全面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的要求,以及《关于在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锡民联发〔2019〕4号)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时序进度要求,加大提标幅度,确保从2020年7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00元以上,为省定脱贫标准的2倍”的要求,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10元,提标额为10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48号)文件,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40%,以及《关于在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锡民联发〔2019〕4号)文件,“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力争到2020年供养标准大市统一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5倍”的要求,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0元(含基础养老金和失地农民补偿金等)提高到每人每月1525元,提标额为225元/人·月,同时提高城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550元。提标后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075元(基本生活标准1525元和照料护理标准550元),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525元已经超过省定最低标准,暂不调整照料护理标准。

  三、孤儿(困境儿童)保障

  根据《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 号)文件,2020年7月1日起,我市将孤儿集中养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600元提高到2730元,提标额为130元/人·月;孤儿分散养育标准按照集中养育标准的85%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10元提高到2320元,提标额为110元/人·月。

 

关联阅读:
1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