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4081 | 生成日期 | 2020-10-22 | 公开日期 | 2020-10-2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行政,事务,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行政事务,市场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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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为贯彻上级“放管服”工作部署,落实《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政办发[2020]75号)文件精神,简化规划管理环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9日起,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制度。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发放制度实行以来,在我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核实制度以来,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制度已逐步完善,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发放制度在管理内容上有所重复。
为贯彻上级“放管服”工作部署,落实《宜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政办发[2020]75号)文件精神,简化规划管理环节,提升规划服务效能,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9日起,宜兴市行政审批局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许可报建时,在符合报建材料要求前提下,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2020年10月9日以前,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管理程序执行,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分批进行规划竣工核实,确需进行分批核实的,对应区域应符合规划竣工核实的要求,分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待全部完工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申请规划竣工核实,经审查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