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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0-09-21 17:12:34 浏览次数:131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宜兴市牙管家口腔医疗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0〕第07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未将一次性探针、镊子等10件锐器丢弃在锐器盒内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高塍镇薛小龙口腔诊所 | 宜卫传罚〔2020〕第08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广娟口腔有限公司 | 宜卫传罚〔2020〕第09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周铁镇陈泽初口腔诊所 | 宜卫传罚〔2020〕第10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未将一次性探针、镊子作为损伤性医疗废物分类存放于专用锐器盒内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 | 1、警告;2、罚款6000元 | 0.6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希洋口腔门诊部 | 宜卫传罚〔2020〕第12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消毒灭菌完成的13件口腔器械包外包装上未标注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期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健齿口腔门诊部 | 宜卫消罚〔2020〕第02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医疗器械灭菌操作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灭菌物品包装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3000元 | 0.300000 | 2020/09/18 | 2020/10/03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