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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8-31 15:40:29    浏览次数:64
索引号 014046317/2021-01914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日期 2020-08-3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民政、扶贫、救灾 主题(二) 社会事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社会保障,孤残儿童,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民政,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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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20〕13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锡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1010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525元/月。城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人均550元/月,具体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73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320元/月。

  四、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确定的对6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增发的倾斜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保障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五、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保民生、提效能、抓落实”为根本,进一步健全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关联阅读:
1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