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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8月29日-2020年8月31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0-08-31 16:31:21 浏览次数:230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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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定芳 | 宜卫医罚〔2020〕第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在宜兴苏兴和顺堂中医门诊部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苏兴和顺堂中医门诊部 | 宜卫医罚〔2020〕第21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 | 1、罚款1000 | 0.1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宜兴市天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滆中医坐堂医诊所 | 宜卫医罚〔2020〕第22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钱百铄开展中医诊疗服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罚款 | 1、罚款1000 | 0.1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钱百铄 | 宜卫医罚〔2020〕第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宜兴市天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滆中医坐堂医诊所为患者开展中医诊疗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江苏品康品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宜卫医罚〔2020〕第25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病例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条 |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非卫生技术人员高艳姣、韩婷、沈灵云、周丽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项目(激光脱毛);门诊病历未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警告 | 1、警告;2、罚款18500 | 1.85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高艳姣 | 宜卫医罚〔2020〕第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品康品美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项目(激光脱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韩婷 | 宜卫医罚〔2020〕第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品康品美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项目(激光脱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周丽 | 宜卫医罚〔2020〕第2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品康品美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项目(激光脱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沈灵云 | 宜卫医罚〔2020〕第2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品康品美医疗美容诊所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服务项目(激光脱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 罚款 | 1、罚款10000 | 1.000000 | 2020/08/31 | 2020/09/15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