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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8日)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0-08-28 17:04:27    浏览次数:112944436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4133 生成日期 2020-08-28 公开日期 2020-08-2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卫生、体育 主题(二) 医药管理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医院,医疗,药品市场,市场秩序 分类词 卫生,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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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结果公示--行政处罚(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8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宜兴市爱度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0〕第06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做好消毒灭菌效果的生物监测;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例资料的行为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16000元 1.6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徐舍镇郭健忠口腔诊所 宜卫消罚〔2020〕第01号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消毒灭菌器械包纸塑外包装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包装者等”信息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1、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新庄街道周毓敏口腔诊所 宜卫医罚〔2020〕第30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张新友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未开展小型灭菌器物理监测、生物监测工作;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3000元 0.3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宜兴市康之健诊所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0〕第05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将使用过的一次性针筒放入专用包装物内、未将使用过的输液器针尖放入利器盒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2000元 0.2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新友 宜卫医罚〔2020〕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于2019年12月在宜兴新庄周毓敏口腔诊所为袁赛开展补牙的口腔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罚款 1、罚款10000元 1.0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宣友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宜卫传罚〔2020〕第02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将医疗废物(使用过的带血纱布及一次性使用橡胶手套)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 1、警告;2、罚款6000元 0.600000 2020/08/28 2020/09/12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