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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0-08-26 09:56:53
浏览次数:349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208 | 生成日期 | 2020-08-26 | 公开日期 | 2020-08-2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杨巷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潘国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杨巷镇新芳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杨巷镇新芳村桥东组、野田里组共有的,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河流)的1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杨巷镇新芳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2平方米的两间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000),对不符合规划的25平方米农村道路、124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050),罚款计人民币20050元。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张济烨、俞宏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杨巷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潘国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杨巷镇新芳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杨巷镇新芳村桥东组、野田里组共有的,四至为(东至道路、南至耕地、西至耕地、北至河流)的1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杨巷镇新芳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期15天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32平方米的两间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1000),对不符合规划的25平方米农村道路、124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19050),罚款计人民币20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