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140 | 生成日期 | 2020-08-24 | 公开日期 | 2020-08-2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合作总社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规划,预算,核算 | 分类词 | 计划,财政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管理,规范社有资产租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供销社。 第三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是指在保证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租售闲置社有资产 |
第一条 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管理,规范社有资产租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宜兴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1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供销社。
第三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是指在保证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租售闲置社有资产,以弥补资金不足、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 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 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全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社有资产租售事宜,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组成人员:市总社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资产管理科其他人员及基层社主任为办公室成员。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实施。
第六条 各基层社负责办理资产租售的报批手续,配合资产管理科实施公开招租拍卖,负责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按规定做好租售收入收缴。
第七条 租售社有资产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方可办理。资产租售方需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租售底价。
第八条 社有资产租售时,由资产租售单位向资产管理科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社有资产租售需提交社有资产租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租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名称、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售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租售底价、租金收取方式、竞拍保证金等);
第十条 社有资产租赁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操作。年租金3000元以下的资产、部分原系统老职工承租的资产在确保年租金与周边租金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社务会商定招租,其余到期资产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租;
第十一条 资产租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产租售单位按要求与中标人签订租售合同,合同内容及格式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制订。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前应提前三个月进行信息发布,重新公开竞争招租。如租赁业态有特殊要求的,出租期限须超过3年的,应由党委集体商量决定;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应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资产租售单位在租赁合同、售房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资产管理科存档。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租售收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收入要及时上缴市总社,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社监事会、资产管理科将根据社有资产租售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售社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