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3905 | 生成日期 | 2020-08-11 | 公开日期 | 2020-08-11 |
文件编号 | 宜政办发〔2020〕57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综合政务 | 主题(二) | 文秘工作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文件,通知,行政 | 分类词 |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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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宜政办发〔2020〕5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20〕5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住建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锡政办通〔2018〕76号)要求,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宜兴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宜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中明确的中心城区及全国重点镇(官林镇、和桥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城市(城镇)危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城镇)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土地已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棚户区界定标准的具体属性特征主要有: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
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严重影响城市(城镇)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城镇)景观的危旧房屋。
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上四项要求的住宅方可纳入改造范围。
三、相关要求
禁止将因城市(城镇)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将城市(城镇)规划区外的远郊和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