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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0-07-29 15:22:3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20-02741 生成日期 2020-07-29 公开日期 2020-07-2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土资源、能源 主题(二) 土地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统计,管理,执法 分类词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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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吴栋、丁自耕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张云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银湖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场地及围墙(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吴栋、丁自耕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张云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银湖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场地及围墙(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宜兴市湖㳇镇银湖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农田,南至厂房,西至村道,北至厂房);2.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5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225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