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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锋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0-07-29 15: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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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2741 | 生成日期 | 2020-07-29 | 公开日期 | 2020-07-2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统计,管理,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吴栋、丁自耕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张云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银湖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场地及围墙(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吴栋、丁自耕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湖㳇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张云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湖㳇镇银湖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场地及围墙(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当事人15天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宜兴市湖㳇镇银湖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农田,南至厂房,西至村道,北至厂房);2.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5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12250元),罚款合计人民币12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