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0200038000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拒不改正的处罚 | |
0200039000 | 对被监察、监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规章】《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 被监测单位经监测不合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对被监察、监测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
0200040000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用能单位能耗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的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0200041000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 第七条 (四)强化政策导向。……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机、风机、水泵、空压机、变压器等落后用能设备的企业实施淘汰类差别电价;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0200042000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0200043000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 六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十二 ……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47号) 第七条 (四)强化政策导向。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 |
0200044000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0200076000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乡镇、村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逐步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时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行为的处罚 | |
0200077000 |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由节能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三十九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四)无偿提供和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热力等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
对设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的处罚 | |
0200078000 |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
对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监理的处罚 | |
0200079000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
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其他权力)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000019000 |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 |
1000022000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