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0-07-03 14:15:17
浏览次数:32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2441 | 生成日期 | 2020-07-03 | 公开日期 | 2020-07-0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救济,调解,行政,工作制度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卫生健康委或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7980140,工作时间受理;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管理科,联系电话:87961211,7X24受理。 |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隐私保密权、依法委托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权。
(二)救济途径:当事人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相对人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当事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卫生健康委或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三)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7980140,工作时间受理;
宜兴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管理科,联系电话:87961211,7X24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