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瑞济医院有限公司、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业务调整,于近期向我局提交了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的申请。根据《宜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六十一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终止与上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终止协议后上述医疗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宜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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