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2177 | 生成日期 | 2020-06-08 | 公开日期 | 2020-06-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调整,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如下:
1、参加我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享受门诊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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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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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起付标准(元) |
5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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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社区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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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非社区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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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符合医疗费用限额(元) |
1200 |
1500 |
2、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时,应及时刷卡实时结算,按规定即时享受待遇。
3、长期异地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可在居住地享受本地同等待遇。
4、职工门诊医疗补贴与慢性病门诊补助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不叠加享受,根据有效登记信息享受相应门诊待遇。
5、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补贴以医保年度为计算单位,当年度补贴不得累计到下一年度使用。
6、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