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2173 | 生成日期 | 2020-06-08 | 公开日期 | 2020-06-12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医药管理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调整,医疗,医保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卫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5〕6号)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探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工作 |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5〕6号)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探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上年累计结存资金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的,上年累计结存资金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二、本通知所指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坚持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已在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备案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为参保人员本人。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及时与获得准入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按照经办管理的具体流程规范操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兴市医疗保障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