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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单位补充备案通知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0-05-28 15:39:39
浏览次数:34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1747 | 生成日期 | 2020-05-28 | 公开日期 | 2020-05-2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管理,测绘,安全生产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无锡市测绘条例》的要求,2019年对在我市的测量单进行备案,现进行补充备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求在我市开展土地测量的单位必须在我局测绘和信息科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土地测量工作,相应测绘数据不得入库。 |
根据《无锡市测绘条例》的要求,2019年对在我市的测量单进行备案,现进行补充备案,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要求在我市开展土地测量的单位必须在我局测绘和信息科备案,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土地测量工作,相应测绘数据不得入库。
2、测量范围主要包括:土地登记测量、土地征收测量、土地复垦测量、储备土地测量、供地测量、批后监管复核测量、违法用地测量、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测量、林业项目测量、建筑物放线测量、临时用地测量、设施农用地测量。
3、备案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测量仪器检定证书、单位法人授权文件、测量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测量人员上岗证或毕业证书、工作场所证明(提供复印件和原件)。
4、经过备案的测量单位须遵守测量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测量要求和规范进行测量。测量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终止备案资格:
(一)测量成果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
(二)测量资质年审不合格
(三)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弄虚作假、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5、原已备案的单位不需重新备案。
6、备案截止日期:2020.06.15
备案科室:测绘和信息科510室 电话:0510-87331126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