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12-25 |
文件类别 | 规定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19年12月3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立军
2019年12月25日
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负责上报备案。
第四条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正式文本,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复印件等非正式文本形式报送。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报送市司法局。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复杂、特殊或需要调研、协调、征询意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审查的,经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条 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需制定机关补充提供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提供和说明。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其他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经市司法局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与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矛盾的,下发通过备案审查的通知。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所属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司法局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提出处理决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向制定机关提出改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改正意见之日起60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司法局;拒不改正的,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予以变更或撤销,并视情况建议有权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三)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
(四)其他需要改变或者撤消的。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或者抵触,而本级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部门报告,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其整改之前,由市司法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作出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决定。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市司法局作出的备案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异议申请,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审查意见异议的处理情况说明,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市司法局每年第一季度内就上一年度全市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向市政府递交书面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司法局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部门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三)拒不执行市司法局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所制定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宜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