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6095 | 生成日期 | 2021-04-13 | 公开日期 | 2021-04-13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就业,劳务,通知 | 分类词 | 劳动,文秘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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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 |
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20〕2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宜发〔2020〕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4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20号)文件精神,尽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延长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扩大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
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三、加大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扶持力度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给予2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应急稳岗返还”)。企业裁员率=(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申领时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上年末至申领时月均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在计算裁员率时,应从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中扣减申领时退休、死亡等自然减员人数。
四、进一步优化返还流程
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实行简易程序,经各部门数据比对完成联合会办,核实后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无需申请,直接予以返还。数据比对项主要是企业裁员率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为劳务派遣企业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开辟绿色通道。力争4月底前将中小微企业的普惠性返还及应急返还发放到位。稳岗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不得同时享受。
五、其他
对通过大数据比对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由企业自行申报,根据其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予以发放应急稳岗返还。
六、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精算,统筹考虑保生活、稳就业、扩就业资金需求,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实施企业稳岗返还和应急稳岗返还,上年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上年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进一步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既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和宜兴市委、市政府稳企业稳就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有力保障。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惠企利民的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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