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574 | 生成日期 | 2020-03-05 | 公开日期 | 2020-03-0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财政、金融、审计 | 主题(二) | 财政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管理,预算,办法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财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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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主体责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无锡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强化政府预算为民服务的理念,强调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要求政府部门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预算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论证(评估)、事中绩效运行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是将全市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是将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第七条 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全周期跟踪问效,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运行动态监控,实施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全面梳理现有政策、项目,加大整合力度,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第八条 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系统谋划制度体系,健全共性和分行业分领域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既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又聚焦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坚持问题导向、提高实效,着力解决预算资金低效、无效问题,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做到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建立责任约束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组织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者,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镇、园区、街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四)参与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论证(评估),加强预算审核。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论证工作,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绩效跟踪机制及绩效评价机制。
(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六)组织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
(七)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引导和规范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和内部工作机制。
(二)负责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设置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论证(评估),出具绩效论证(评估)意见。
(五)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开展部门和单位、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
(六)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整改和具体应用。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建投资绩效论证(评估)。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财政资金低效无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绩效论证(评估)
第十六条 绩效论证(评估)主要是指借助于一定的分析工具,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在政策出台和项目开展前,对政策实施和财政支出的预期绩效、实施行为、资金匹配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评估),从而做出综合评判的行为,包括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政策绩效论证(评估)机制:
(一)重大政策绩效论证(评估)意见作为政策设立的参考依据,应随政策起草说明一并报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二)重大政策绩效论证(评估)由政策制订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
(三)政策制订部门组织开展重大政策绩效论证(评估)时,应提交政策制订说明,内容包括政策制订背景、政策目标、条款依据、组织实施过程、范围及标准、资金测算及筹资方案、受益人及受益分析、政策执行效果及运行风险等分析。
(四)政策绩效论证(评估)重点论证政策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执行风险等。
(五)政策制订部门在汇总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出具重大政策绩效论证(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机制:
(一)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结果是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二)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
(三)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时,应提交项目申请立项依据、规划及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过程、资金测算及筹资方案、投入经济性、预期效益及运行风险分析等。
(四)项目绩效论证(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规范性和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执行风险等。
(五)项目主管部门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具重大项目绩效论证(评估)意见。
(六)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论证(评估),论证(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论证(评估),审核和论证(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一)预算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全面设置绩效目标。
(二)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三)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设定绩效目标或财政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四)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二十一条 重点绩效目标论证由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共同参与,邀请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组进行论证。
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绩效目标时应坚持“绩效优先”原则,提交的论证资料应包括:项目设立的必要性、政策依据、预算总量、资金测算明细及依据、绩效目标、相关措施和方案及可行性研究等。
绩效目标论证重点论证政策依据的充分性、绩效目标的关联度及规范性、资金测算的相符度及合规性等。
绩效目标论证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规范预算调整流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预算部门(单位)应同步相应调整预算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根据政策、项目的绩效目标和措施,对项目实施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对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进行纠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发现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问题,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信息,对重大执行问题和风险要第一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跟踪分析绩效运行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国库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库库款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降低资金运行成本;加强大额资金支付监控和风险预警,规范资金支付程序。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投入产出原理,借助一定的分析工具,对成本及其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衡量和比较,综合评定政策、财政收支运行和管理状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政策执行期结束、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预算部门(单位)应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并逐步实施本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
第二十九条 政策评价重点关注政策的有效性、政策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受益对象的满意度;项目评价重点关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评价不仅要评价承接主体的服务数量、质量和时效,关注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还要评价购买主体制定的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购买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重点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部门管理、履职情况、可持续发展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大支出政策,以及往年审计、评价发现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束后,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及整改反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绩效评价整改督办制度。
(一)建立结果报告整改反馈制度。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报送经专家组评审的绩效评价报告及问题清单。市政府办公室将市领导签批的预算绩效报告和问题清单下发至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价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对照问题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责任清单,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报市级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财政部门。
(二)建立整改工作跟踪制度。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要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指导被评价部门(单位)推进、完成整改工作。被评价部门(单位)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被评价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书面申请延期,并列出延期整改的时间计划。
(三)建立整改对账销号制度。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内容包括:整改时限、措施目标、完成进度、责任单位、责任人、销号情况等,对整改情况进行集中管理,并作详细记录,确保整改落实一项不漏。
财政部门负责问题整改“对账销号”,对已整改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销号处理;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留号督办,限期整改。
(四)对在规定期限未能全面整改到位的被评价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严肃问责。对因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
(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二)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但存在问题未得到全面整改的项目一律暂缓拨付资金。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项目,在新一年度预算中一律不再安排。
第七章 支撑体系
第三十四条 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
(一)财政部门要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二)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实现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可比可测、动态调整、共建共享。
(三)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 完善第三方管理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整合相关行业领域优秀专家,完善专家管理办法,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财政部门要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建立执业质量竞争考核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工作中若存在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报告等行为,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要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除涉密内容外的绩效目标等绩效信息,并将公开范围逐步延伸至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三十九条 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九章 约束与保障
第四十条 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管理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部门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