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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焕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期:2020-02-27 14:16:20
浏览次数:109
索引号 | 014046317/2020-00486 | 生成日期 | 2020-02-27 | 公开日期 | 2020-02-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 | 土地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规划,调整,执法 | 分类词 | 计划,经济管理,监察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邵蟾、陈洪彬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 黄焕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15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当事人房屋占地面积实际超出24平方米。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察制度,我局邵蟾、陈洪彬两名执法人员在对宜兴市张渚镇随机督察巡查过程中发现, 黄焕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张渚镇南门村15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目前已竣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宜兴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本市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超过135平方米,当事人房屋占地面积实际超出24平方米。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30天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477平方米房屋,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超出不符合宜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