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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宜发〔2020〕18号)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20-02-21 09:45:49  浏览次数:82

中共宜兴市委文件

宜发〔2020〕18号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环科园、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各国有企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宜发〔2020〕16号)精神,支持建设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等,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引导在宜银行机构保持建设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助建设施工和房地产企业渡过防疫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宜兴市支行、无锡银保监分局宜兴监管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无锡市公积金中心宜兴分中心)

   三、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最迟可于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市政府和各镇(园区、街道)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市政府和各镇(园区、街道)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半年,并在预销售前结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镇、园区、街道)

   五、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开竣工时间,不计建筑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或征收补偿安置房项目,交房期限按疫情一级响应时间顺延,不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征收补偿安置单位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民法院)

   六、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市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开办网上房交会,简化程序,靠前服务,实现“不见面”政务服务,帮助房地产开发和中介企业促成交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七、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各镇、园区、街道)

   八、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确定合理的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人民法院,各镇、园区、街道)

   九、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因疫情影响工期等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人民法院,各镇、园区、街道)

   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工程价款调整,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无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锡建建市〔2020〕4号)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镇、园区、街道)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各建设主体,各镇、园区、街道)

   十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责任单位:市招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事业局,各镇、园区、街道)

   十三、市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园区、街道)应当全力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即报即批”。通过模拟审批、“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市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各镇、园区、街道)

   十四、其他涉及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宜发〔2020〕16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