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04期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官林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时间:2020-01-10 10:54:55   [        ]     
文号 宜政发〔2019〕12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1-10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正在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官林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已获省政府同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宜兴市官林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经济发达镇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7〕3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等29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苏办〔2018〕40号)和《省法制办关于做好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报批工作的意见》(苏府法〔2018〕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权责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下移执法重心,破解“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解决经济发达镇执法主体资格、多头执法、权责不对等、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法、制度和经验,切实提升基层社会综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我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达镇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1. 物业、燃气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养犬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农产品质量安全、乳品质量安全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人口与计划生育、医疗机构和医师、公共卫生、职业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烟花爆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 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 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 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 无证无照经营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以及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11. 再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 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官林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执法主体。官林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经批准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执法职权,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执法队伍。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官林镇内设职能机构,承担具体执法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司法局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指导。

(三)编制与人员。根据官林镇“三定”方案要求,统筹使用其行政编制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要求,将原分散在镇人民政府各职能机构的相关职责与人员一并划至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分类管理、统一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官林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研究部署并组织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市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处理执法过程中权责不清、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担相关日常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官林镇要会同市级执法部门制定执法协调、责任追究、执法规范等方面的配套制度,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市级执法部门不再行使经济发达镇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对官林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落实业务指导。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市级相关执法部门对各自办理的执法案件和遗留问题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摸清底数,列明台账。官林镇人民政府开展执法工作初期,相关执法部门派员协助、参与培训指导,必要时可以采取挂职或任职的形式,确保官林镇能够依法依职独立开展执法工作。

(四)厘清权责关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原则,官林镇人民政府承担与集中事项有关的投诉举报处理、案件线索承办、日常巡查检查等工作职责;原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行业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五)落实财政保障。官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辅助人员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配齐配足执法器械和执法车辆等装备,落实好办公用房。所有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提升执法水平。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完成后,需制定完善统一的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培训指导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官林镇综合执法人员参加市级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培训考试,办理执法证件。市司法局要通过以案释法、通用法律知识轮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官林镇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官林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培训,并组织开展考核。

(七)复议和诉讼。官林镇人民政府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官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宜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