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发〔2019〕13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1-10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正在执行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宜兴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无锡市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企业以下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国有企业及子企业用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经营性用房、融资租赁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必须拥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授予的金融业务牌照方可开展)。
(四)其它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国有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若属同一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项目前期的调查研究、中介服务等费用应当计入投资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国有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市政府国资办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国有企业投资应严格坚持聚焦主业,商业一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70%;商业二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的80%;公益类企业年度主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年度投资预算总额的90%。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办以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体现出资人意愿,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规范投资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聚焦主业,优化布局。企业投资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运作,权责对等。企业投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合作时,应当坚持同步出资、同股同权的原则。
(三)分类监管,注重效益。对商业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坚持效益优先,着力追求投资回报;对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和功能性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和功能保障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四)量力而行,严控风险。企业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本实力、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项目管理并做好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更为具体的负面清单,强化投资前期可行性论证、尽职调查,切实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投资风险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配备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立禁止类、一般监管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办初审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三)除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其他项目列入一般监管类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即由各国有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自主决策、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国资办备案。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备案管理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履行投资备案程序。备案材料包括:投资项目备案表;企业董事会议案、记录、决议等决策程序文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尽职调查等;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文件、被投资方财务报表、签订的投资协议文本草案;相关审计、评估报告;情况说明等。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投资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国资办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流程,明确国有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严格落实项目立项、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和责任主体,明确项目责任人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事先履行党委会研究、征询监事会意见和建议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明确子企业的投资权限、投资决策程序,除对子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购置经营性用房等固定资产投资可适当授权外,应对子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相关投资事项应纳入集团董事会审议决策范围,不得将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确需实施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政府国资办。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政府国资办。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总规模、当年投资规划、资金来源及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及规模;
(四)重大投资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同时,应报送上一年度母公司(含合并口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和董事会审议记录及决议。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市政府国资办委托监管的企业应提供受托监管单位的批复或决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根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主营方向等,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有异议项目,在收到完整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告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市政府国资办意见对计划作出调整和修改。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中期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与原因,经董事会通过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国资办。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确定投资项目后,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组织项目决策前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论证等工作。
(一)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及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二)并购、受让、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股权投资项目还应开展包括重要客户、财务状况、商业信誉、法务事项、团队能力、企业管理、企业运营等内容的尽职调查等。在此基础上,对目标企业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三)国有企业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论证。
(四)新业务投资项目还应开展包括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和管理架构、项目运营、投后管理、业务模式、人才集聚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对投资决策负责。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子企业(含控股、参股)的投资事项,需子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应按照本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审议决策后,由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决策结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九条 在投资项目获得批准或备案前,国有企业不得签订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进行任何实际投资。履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政府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1、请示。内容涵盖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额、股权占比,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收益、现金流、投资回收期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新设公司的需说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2、董事会决议及审议记录(包含各董事对投资项目发表的具体意见)等投资决策文件、监事会主席报备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防控报告;
4、投资各方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投资方对项目的贡献等说明;
5、拟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新拟定或修订的企业章程等相关契约文件;
6、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7、市政府国资办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在收到国有企业上报的投资项目材料后,对所报资料的完备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企业。市政府国资办在投资审查过程中,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属于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事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流程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国资办在收到完整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企业反馈意见。
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国有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政府国资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办对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突出检查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国有企业进行提示、反馈。企业监事会加强对投资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办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针对投资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投资项目经决策后,如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投资额超出预算20%(含)以上的,出现重大影响事项等的投资项目,应及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或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国资办。
(一)投资项目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有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二)项目其他投资方严重违约,损害股东权益的;
(三)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五)单项投资亏损超过300万元,或投资亏损额达到项目投资额30%以上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投资项目建立投资档案库,并按照投资决策、实施、完成等环节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投资资料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末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办。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相关建议。
国有企业年报审计应把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针对企业的重点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每年选取不少于20%的已启动一年以上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国资办。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国有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项审计结果及其应用应当列为董事会研究议题。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办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或专项审计,并向国有企业通报后评价或专项审计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强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办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国有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市政府国资办债务风险管控的国有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办适时检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将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列入年度监督检查重要内容。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国有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办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办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市政府国资办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国资办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非市政府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相关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