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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来源:宜兴医保
日期:2019-12-18 14:21:06
浏览次数:113871108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7114 | 生成日期 | 2019-12-18 | 公开日期 | 2019-12-18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社会福利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保险,社会保障,医保 | 分类词 | 金融,民政,卫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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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建立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
《关于建立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宜兴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9〕21号)文件规定,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将于2020年1月1日进行宜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扣缴工作。
人员范围
宜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在职、退休人员。
扣缴方式
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实行一次性代扣代缴。
扣缴金额
扣缴金额为30元/人·年。
扣缴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度内,中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在其个人账户初次注资后,从其医保个人账户中扣除)。
享受待遇
具备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自参加长护险且足额缴费之日起,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的,可申请享受缴费年度的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欠费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补缴欠费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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