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793 | 生成日期 | 2019-11-27 | 公开日期 | 2019-11-27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主题(二) | 建设规划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基建,政策,公开 | 分类词 | 城乡建设,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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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了新标准。 |
小区建成了,入住后孩子读书难,买菜要跑上几公里,配套服务设施跟不上……这些一直是市民买房时最为关注的问题。对此,我市近期出台了《宜兴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今后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小区配建学校、养老、物业用房等设施作出规范,旨在通过从源头上对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合理配置,为市民营造更加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
健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种类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市民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近年来,国家、省、无锡市均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文件,我市相关职能部门也出台过配套标准。但由于各种原因,过去我市新建住宅区,除物业用房和少部分幼儿园有明确配建要求外,其他各类设施均没有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导致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缺失。《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效完善我市城市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根据《规定》,除物业用房外,商业、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市政公用、社区办公等各类设施均被纳入新建住宅区配套要求。如针对市民生活需求,《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每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的标准设置1处公厕;应设置垃圾分类相关设施,配套一处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集中站和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建设标准符合相关部门及规范要求;应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少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明确物业用房规划管理要求
在以往我市物业服务用房规划管理中,一般只注重对其规模面积的审核,而对其功能、空间布局关注不够,导致部分开发商交付的物业服务用房以次充好,甚至出租盈利,降低了其应有的服务品质。
针对当前我市部分小区存在的物业服务用房功能性质、空间布局不合理等常见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布局、层数、功能类型等要求,杜绝开发商把不具备物业服务功能的用房计入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面积。《规定》还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能够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确认所有权、使用权。
此外,为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议事等相关工作,《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面积最小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议事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以更好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公共服务设施归谁有了定论
过去,在我市部分小区,对于一些特定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争论由来已久,有时还甚至引发诉讼。对此,《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服务设施产权和移交要求。
《规定》特别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以及不动产登记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其中,社区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教育设施用房及产权应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有了《规定》,将进一步维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公益属性,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