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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业务知识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19-11-15 10:12:30
浏览次数:110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380 | 生成日期 | 2019-11-15 | 公开日期 | 2019-11-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减灾救济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救济,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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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特困人员供养业务知识 |
特困人员供养
一、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申请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二、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的对象由其亲友或村(居)委会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集中供养的对象由敬老院等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申请人向社区事务站或镇(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或者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相应的审批表,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