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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业务知识
来源:市民政局
日期:2019-11-15 10:04:08
浏览次数:137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375 | 生成日期 | 2019-11-15 | 公开日期 | 2019-11-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减灾救济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社会保障,救济,行政 | 分类词 | 民政,行政事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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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临时救助业务知识 |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本市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群体,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重、大病或遭遇突发性灾难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
二、救助原则
1、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2、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实行分类救助。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含居住证)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重、大病患者医院结论性病历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2、调查、评议、公示:村(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和走访,并进行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无异议的,填写《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核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救助款在1000元以内的一般性临时救助,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并向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