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6372 | 生成日期 | 2019-11-15 | 公开日期 | 2019-11-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民政、扶贫、救灾 | 主题(二) | 减灾救济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经费,拨款,社会保障,救济 | 分类词 | 财政,民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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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 |
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03年市政府53、54号政府令、2008年《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城乡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救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自负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或村(居)承担。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凭有效证件再给予90%的救助,在出院时同时结算。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付部分,凭有效证件再给予70%的救助。同时,在市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时可享受门诊诊疗费减免等优惠。市财政对低保家庭子女参加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补助。
教育救助:全面实施对特困人群的教育救助,积极推进慈善助学工程,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对在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原享受“两免一补”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免收学杂费后,继续执行免收课本费和补助住宿生生活费政策。同时,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帮扶助学活动,确保全市低保对象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没有一个辍学,每个考上大学(含大专)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
住房救助: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救助。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公租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对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实物配租等形式的住房保障措施。
就业救助: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平台的作用,加大就业救助的力度。对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法律援助:建立完善市、镇(街道)法律援助机构网络,方便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免除经济困难状况审查。
其他救助:低保对象凭证享受每户每月15度免费用电基数、每户(人)每年免费使用自来水96吨。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主终端每月仅为8元。享受每户每年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6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