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867 | 生成日期 | 2019-10-24 | 公开日期 | 2019-10-24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二) | 水利、水务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河流,湖泊,水务 | 分类词 | 农业,水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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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宜兴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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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涉水管理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
水利局 |
涉水建设及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对人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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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库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水库主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水利局 |
水库管理单位 |
0.5%-1%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重点检查水库安全运行情况,工程完好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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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设计、重大变更报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和实施情况、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等。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效果、水土保持资金使用情况等。 |
水利局 |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 2、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3、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及报备(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 5、水土保持投资落实情况; 6、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等; 7、已完工项目开展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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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汛设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防汛指挥部 |
河湖堤防、水闸、泵站、涵洞、水库等防洪工程 |
每次抽查2-3个 |
每年不超过2次 |
现场查看和座谈 |
1、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明确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是否存在影响防汛安全的隐患及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3、度汛预案的制定情况。要求每年必须制定和修订安全度汛预案并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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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水利局 |
取水单位或个人 |
全市保有取水许可证的1%左右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2、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 3、申请人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有关情况; 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5、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6、是否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7、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8、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其运行正常; 9、节水措施是否落实; 10、退水措施是否落实且符合审批规定;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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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饮用水源地监督检查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环保、供水等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
水利局 |
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水源地达标四个到位执行及安全管理情况; 2、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3、供水水质、巡查记录等日常管理资料; 4、应急供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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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
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检查工程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核验; 2、工程是否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3、建设项目与防洪工程安全及防汛设施的维护; 4、涉水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是否完善; 5、占用河道工程及其管理范围手续是否完善; 6、涉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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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相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水利局 |
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现场机构) |
100% |
主体工程开工时检查1次,主体工程施工时每2-3个月检查1次,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各1次。 |
现场检查,委托检测等方式 |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审核确认; 4、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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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
水利局 |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 |
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1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对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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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
水利局 |
项目法人 |
2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内容: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是否落实,是否按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否已贯彻执行。 要求: 1、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2、检查人员不得妨碍工程正常施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参建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并应当保守与此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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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水利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10% |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年3-5次 |
现场检查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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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水利局 |
水工程建设单位 |
50%以上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可研及初步设计批复方案与水工程规划同意书批准方案的一致性,并到现场查看工程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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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30%左右。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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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监督检查 |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航道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
水利局 |
占用水域的企业或个人 |
1%-5% |
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查1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占用水域的补偿;相关占用手续、资料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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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
水利局 |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
15%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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