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相关问题解答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523 | 生成日期 | 2019-10-15 | 公开日期 | 2019-10-15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卫生、体育 | 主题(二) | 卫生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医疗,文件,市场秩序 | 分类词 | 卫生,文秘工作,市场监督 |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况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两证合一”审批相关问题解答 |
一、医疗机构的选址是否有明确要求?
医疗机构选址应当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储存场所;环境安静,便于患者就医;并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为避免办医风险,建议医疗机构举办者在签订购租房合同、施工建设前,应加强和选址所在地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协调,在选址所在地进行现场公示,并可同步委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二、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是否有明确要求?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明确举办医疗机构注册资本应当到位,具体数额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目前,我省对老年病医院、消化病医院、肾病医院注册资金有着明确规定。对尚未明确的,应当根据举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合理确定医疗机构注册资金和投资总额,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予以明确。
三、如果A公司拟开办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先到市场监管局办理以拟开办医院名称命名的公司营业执照B后,再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还是以A公司的资质来申请即可?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证照分离”政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营业执照发放的前置审批条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以A公司或B公司为申请单位来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但由于目前医疗机构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的命名规定不同,为便于医疗机构今后运营管理,建议企业先以拟开办医疗机构名称申请B公司后,再以B公司为申请单位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四、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一定要是医生?对职称有要求吗?主要负责人可以多地点执业或者多机构备案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称没有要求。《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申请医师多点执业。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是否需要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果需要的话,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此,医疗机构建设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提交行政审批部门、消防、环保等相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审查并同意。行政部门主要对医疗机构内部设计平面图进行审查,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功能布局和感染管理的相关要求。
六、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哪里负责评估?具体需要评估哪些内容?
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委托取得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的专业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进行评估,以证明医疗机构投资到位,满足医疗机构执业需要。
七、取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放射诊疗许可证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举办者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放射防护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应当取得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合格报告。医疗机构可以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再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