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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铸造产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9-09-10 13:37:43 浏览次数: 字号:[ ]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6394 生成日期 2019-09-10 公开日期 2019-09-10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工业、交通 主题(二) 化工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钢铁 分类词 经济管理,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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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精神, 加快我省铸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提升,推动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 号)予以转发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精神, 加快我省铸造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提升,推动我省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 号)予以转发,并就做好我省铸造产能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折不扣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规定,坚决遏制变相新增产能的现象,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产能摸排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面开展铸造企业产能梳理摸排工作,准确摸清铸造企业数量和合规产能情况,按设区市汇总形成铸造产能清单, 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纸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Excel 格式)。各地要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认真审核,确保报送的产能清单真实准确。

三、严格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管理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实施产能置换,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 VOCS 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产能等量置换要求落实用于置换的产能,编制产能置换方案,按程序报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各级工信部门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意见后进行审核并公示、公告。

四、积极有序推进铸造行业结构调整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以开展铸造产能置换管理为契机,积极推进铸造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坚持铸造产能置换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严格要素供给和投资管理,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绿色铸造产业园,减少排放。强化资源能源和环境硬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不断优化产业布局。

五、强化责任监督和落实

开展铸造产能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专业性强, 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工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梳理核实现有铸造产能,严格按要求、按程序加强项目备案管理,落实好各项监管责任。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前,退出产能所在地工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督促有关企业按承诺及时关停、拆除和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并逐级报省工信厅,在省工信厅网站定期进行公告,已经提前关停退出的也要报省工信厅并定期公告;项目建设所在地工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组织查验新生产装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对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严惩。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将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举报电话:025-69652741 025-69652802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

(工信厅联装〔2019〕44 号)

     2、江苏省铸造企业铸造产能填报表

     附件1、2.pdf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