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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9-08-26 15:25:58    浏览次数:112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105 生成日期 2019-08-26 公开日期 2019-08-26
文件编号 宜政发〔2019〕13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综合政务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通知,通报,行政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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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宜政发〔2019〕139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19〕139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确保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宜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宜政发〔2019〕57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1、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居民年筹资标准提高到114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490元/人·年,镇(园区、街道)财政补贴290元/人·年,个人自负360元/人·年。属地管理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650元/人·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520元/人·年,个人自负130元/人·年。其他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年筹资标准提高到700元/人·年,其中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500元/人·年,个人自负200元/人·年。

  2、参保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作相应调整:将原参照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结报的两家市级医院(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调整至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标准,同时将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报比例从80%提高至82%,本市二级医疗机构结报比例从70%提高至72%。

  宜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