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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湖㳇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来源:湖㳇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9-07-01 10:41:56   [ ]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4803 生成日期 2019-09-03 公开日期 2019-09-0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湖㳇党政办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政府公报,公示栏,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公务员,面向社会团体,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经济,国有,固定资产 分类词 经济管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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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全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意见》(宜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为切实加强全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市各镇(园区、街道)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意见》(宜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资产范围

  本意见中的镇级资产是指由我镇所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农社区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集体)所有的资产。

  具体包括镇机关各部门、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敬老院、物业公司、国有(镇属)公司等单位所有或管理的国有(集体)资产。

  主要形态为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国有(集体)土地、山地、林地、茶地、旅游景区、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和资料等。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1、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成立镇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建管所、农办、财政所、旅游办、党政办、城管、派出所、环境秩序办、规划办、国土所、司法所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镇财政所,由财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大型镇级资产取得、处置、出租、出借、抵押、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报镇党委会集体商量决定,并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涉及资产运营、处置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镇级资产日常运营、管理监督等具体工作。

  2、明确管理责任

  为实现国有(集体)资产全面纳管、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目标,明确管理责任如下:

  (1)对镇已征用或其他形式取得的土地资产由镇农办负责管理。

  (2)闲置或出租的镇级资产、国有公司资产等由财政所负责管理。

  (3)剩余安置房由建管所负责管理。

  (4)旅游景区资产资源由旅游办负责管理。

  (5)镇属企业资产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

  (6)各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校、敬老院、物业公司等部门单位办公设备设施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机关内办公楼由党政办负责维护管理,机关外办公楼由实际使用部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3、明确监管责任

  (1)对于新接收的区域面积大、容易被侵占损坏偷盗的资产,交接过程中由派出所看管。

  (2)镇级土地、房屋资产由城管定期巡查。

  (3)镇财政所不定期对镇级所有资产进行巡查。定期对镇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实物与资产台账一致。

  三、规范资产审批程序,提升管理水平

  所有资产的取得、处置、出租、出借、抵押、投资等应当按照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财政所备案。30万元及以上镇级资产取得、处置、出租、出借、抵押、投资等重大事项应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议,报镇党委会集体商量决定。 30万元以下资产填制资产审批表,报资产管理部门、财政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所有资产的审批手续须报财政所备案。

  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各部门单位资产配置应与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严禁超标准配置和重复配置。对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或者闲置不用的镇级资产及时盘活和处置,优化资源配置。

  规范资产租赁、处置行为。资产出租、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拍租、公开拍卖、党委会集体会商等方式。对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推动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实现对镇级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管理。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在资产管理中出现下列现象或行为的,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1、未全面移交国有(集体)资产,隐瞒资产,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未按照程序规范操作,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处置大额国有(集体)资产的;

  3、资产租赁款或转让款未及时解缴,私自截留、移用的;

  4、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