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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9-05-25 10:00:3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573 生成日期 2019-05-25 公开日期 2019-05-25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19〕5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主题(二) 儿童 体裁 意见
关键词 妇幼保健,意见,公开 分类词 卫生,文秘工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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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19〕5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无锡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5〕209号),切实做好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支撑、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监督保护法制化的适度普惠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原则。制定政策、公共福利充分体现儿童利益优先。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营造更好更优、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确保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益和救助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关爱公益活动,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二、细化困境儿童类别

  本意见所称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并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儿);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度残疾(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四)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五)贫困家庭儿童。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家庭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建立健全各类保障制度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

  1、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孤儿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并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同比例适时调整,逐步缩小散居孤儿与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差距。

  2、将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我市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3、建立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困境儿童,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

  4、完善贫困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增发10%的保障金。特困供养家庭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

  5、完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一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二是对非低保家庭的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三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保障金。

  上述已享受其他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享受,但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享受的救助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

  1、加强困境儿童医疗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宜兴城乡居民大病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宜兴的医疗救助比例上限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在医保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结报后剩余的自付部分,由宜兴市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规定比例资助。(1)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超过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市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市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对城乡困难群体儿童,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各分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儿童提高5个百分点。(2)医疗救助。对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和重残儿童给予医疗救助。一是全额资助孤儿、低保家庭的儿童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合救助每年实施一次,个人自付部分按原规定渠道由各级财政承担。二是对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儿童门诊,按照登记的特殊病种种类享受相应的门诊补助。三是对上述儿童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付部分再给予市内医院90%、市外医院70%医疗救助。(3)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对患有重病的孤儿、低保家庭或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低收入户中的儿童,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补偿、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后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通过社会帮扶、慈善救助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2、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明天计划”等专项康复服务。继续做好0-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补贴工作,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对残疾婴幼儿及时提供专业康复训练服务,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3、落实弃婴和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和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残联、财政局、医保局、民政局)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

  1、加快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切实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2、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更好地保障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障儿童全面发展。

  3、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学校、社区要发动教师、社工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心理辅导,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4、针对不符合相关条件无法办理收养、寄养和助养手续的个人私自收留的适学年龄的儿童,由公安部门按照政策解决儿童落户问题,由教育部门按照政策解决入学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

  2、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坚决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和各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

  1、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2、加强失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困境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困境儿童及早回归社会。

  3、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关工委)

  四、规范工作程序

  (一)申请

  1、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负责填写《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相应提交《弃婴(儿童)捡拾报案证明》或儿童集体户口,孤儿外困境儿童《代养协议》等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社区)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派出所接警单满6个月)

  (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市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

  (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

  (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3、村(社区)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积极发挥基层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作用,全面了解、动态掌握辖区内困境儿童情况,深入宣传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对无能力提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的儿童或其家庭,应当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二)受理。各镇(街道)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各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 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儿童监护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调查完成后,各镇(街道)应当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各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熟悉困境儿童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各镇(街道)。各镇(街道)应当将困境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儿童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填写《宜兴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2)。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单位或个人。

  各镇(街道)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村(社区)评议、公示等审核环节,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四)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各镇(街道)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审批意见。凡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次月起算向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并与社会散居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困境儿童的指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福利中心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实行社会化形式发放,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困境儿童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保障的,根据其资金发放政策规定来操作。

  (六)动态管理。市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困境儿童保障及困境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调整或终止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凡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给个人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其他相关救助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七)监督指导。市民政局要扎实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基础性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措施;要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指导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机构的建设与监管,完善儿童福利工作行政体系、服务体系及队伍体系。市财政、教育、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就医、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市公安、发改、住建、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单位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二)健全服务网络。要建立完善基层困境儿童发现受理机制和快速处置机制,通过整合各层级资源,形成“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全方位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各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应保应保、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作用,建立困境儿童保障“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并通过全市统一的社区事务管理系统实行工作手段信息化和管理重心下移至村(社区)。

  (三)提升服务能力。市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要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依法承担相关困境儿童的临时监护等责任。要改革工作方式,面向社会,协助村(社区)开展各类针对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的工作活动。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和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康复护理、特教机构。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大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措施,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附件:1、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宜兴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苏省机构养育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儿童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此处粘贴儿童照片)

  

入院    时间

  

 

  

户籍所在地

  

 

  

儿童 类别

  

弃婴 □   弃儿 □   福利机构代养□   其他□

  

儿童福利证编号

  

 

  

身份证号码

  

 

  

机构情况

  

机构

  

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机构

  

性质

  

 

  

联系电话

  

 

  

儿童养育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 一、福利机构代养指因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而又不具备入院条件的却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如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家庭特殊困难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儿童。

          二、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儿童养育机构保存,一份由负责审批的民政局保存。

  附件2:

  

宜兴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编号:

  

儿童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出生日期

  

 

  

入院日期

  

 

  

身份证号

  

 

  

福利证号

  

 

  

户籍状况

  

 

  

户籍所在地

  

 

  

儿童现住址

  

 

  

儿童类别

  

□社会散居孤儿      □艾滋病感染儿童         □父母监护缺失儿童

  

□父母无力监护儿童  □重残儿童 □重病儿童    □流浪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      □其他需要帮助儿童:            。

  

身体状况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工学情况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大学以上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儿童父母

  

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现状况

  

联系电话

  

 

  

 

  

 

  

 

  

□死亡 □失踪 □失联□服刑 □强制戒毒

  

□重病 □重残

  

□其他:          。

  

 

  

 

  

 

  

 

  

 

  

□死亡 □失踪 □失联□服刑 □强制戒毒

  

□重病 □重残

  □其他:          。

  

 

  

履行监护职责人员及其主要家庭

  

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主要

  

社会关系

  

姓名

  

性别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

  

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银行转账

  

起领年月

  

 

  

领取人

  

(开户人)

  

 

  

领取人与受益人关系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其他救助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            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条件,建议予以批准。

  民政办主任: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经复核,            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条件,予以批准。     从      年     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各镇街道保存,一份由负责审批的民政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