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宜兴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土地供应>土地供应计划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宜兴市人民政府网站    日期:2019-05-16 14:31:0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5575 生成日期 2019-05-16 公开日期 2019-05-16
文件编号 宜政办发[2019]4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中国宜兴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其他 主题(二) 其他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通知,行政,工作制度 分类词 文秘工作,行政事务
文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况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19〕49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宜政办发〔2019〕49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各国有企业: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助推“产业强市”发展战略,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和《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6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工业项目准入评审机制

  (一)工业项目准入条件。

  1、拟上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无锡市、宜兴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及相关规定;

  2、拟上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生态管控要求。

  (二)完善工业项目准入评审组织机构。

  市政府建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工业和自然资源规划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科技、水利、税务、应急、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常驻成员。

  各镇(园区、街道)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所在区域拟上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明确评审办职责。

  评审办主要职责:一是评定拟上项目等级;二是核定拟上项目拟用土地面积;三是确定拟上项目拟用土地出让建议起始价;四是审核确定相关项目是否供应土地。

  (四)严格评审程序。

  1、申请。拟上项目主体向属地镇(园区、街道)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评审申请。

  2、初审。各镇(园区、街道)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办。

  3、评审。市评审办对各镇(园区、街道)申报的拟上工业项目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可视待评项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五)完善评审办法。

  工业项目等级评定采用一票否决和一般因素打分评级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拟上项目不符合产业、环保或供地等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评级;拟上项目符合产业、环保、供地等政策的,根据项目的类型、科技含量、能耗、环境影响、土地亩均投入和产出(税收)、土地利用率(容积率、建筑密度)、项目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等因素打分,根据分值确定项目等别,等别分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年亩均税收必须达到30万元或30万元以上。

  市评审办根据上述原则制订评审具体操作办法。

  二、评审结果应用及供地相关要求

  项目拟用土地的供给原则、使用期限、面积、地价及项目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等与评审结果严格挂钩。对特别重大或对宜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对产业发展有引领作用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相关政策。

  (一)土地供给。土地供应与项目评审结果严格挂钩,原则上“A类项目优先供地,B类项目使用存量土地,C类项目不予供地”。B类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C类项目确需供地的需经市评审办审核同意。

  (二)供地面积的确定。拟上项目拟用土地面积原则上根据最新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的定额标准核定。

  (三)地价的确定。各镇(园区、街道)可根据拟上项目、招商等情况提出拟用土地出让建议起始价,经市评审办审核同意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土地评估结果等按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中:

  A类项目土地挂牌起始价可以按不低于我市相应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

  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初始原料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评为B类及以上的,土地挂牌起始价按不低于我市相应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确定,同时享受A类项目指标费政策。

  B类项目土地挂牌起始价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确定。如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挂牌起始价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的70%确定。

  一是属于江苏省重点产业链认定目录的相关产业项目。

  二是电线电缆、环保装备、集成电路产业等项目。其中电线电缆项目必须属于“海底、核电站、航天航空、轨道、车船及码头使用的特种电缆和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以上。

  三是符合国家、省、无锡市、宜兴市产业政策鼓励类,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新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外资项目外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

  四是企业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中注册设立的新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亿元(含)以上并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

  C类项目土地挂牌起始价按不低于土地评估价确定。

  (四)土地报批规费及三项指标费的处理。

  1、征地报批规费。工业用地涉及土地转征收的,报批规费由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垫付,在后续土地出让金结算时,分流给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如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由各镇(园区、街道)在办理租赁手续时支付给市国土资源服务中心。

  2、三项指标费。拟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规划空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等三项指标费必须在土地转征收前缴纳到位,不计入土地出让金成本。A类项目涉及的三项指标费由市财政承担;B类项目、C类项目及违法用地完善手续涉及的三项指标费由土地使用者承担,在土地出让成交前作为用地意向保证金,出让成交后转为指标费。A类和B类项目涉及的三项指标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市内统筹标准(每年公布,2019年标准为土地规划空间指标费每亩5万元,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费每亩5万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每亩5万元)执行; C类项目缴纳的三项指标费参照省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最近一次跨区域调剂交易的平均价确定。

  (五)供地方式及相关要求。

  1、工业项目以出让、弹性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2、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达到相关要求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原以租赁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出让方式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市评审办审核同意。

  4、因技改、扩能等需要使用原企业用地范围周边零星土地的,按照或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政策办理。其中原企业工业用地绩效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办理。

  三、建立工业用地双合同机制

  拟上项目主体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土地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政府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将拟上项目主体申报的总投资、土地年亩均产出(税收)、项目建设周期(开竣工时间)等条件评审时采信的,纳入合同作为拟上项目主体应履行的义务。

  (一)双合同签订。

  工业项目用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土地竞得者与属地镇(园区、街道)政府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并报市评审办备案鉴证后与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

  (二)双合同监管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的履行监管;属地镇(园区、街道)负责《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的履行监管。

  (三)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的监管。

  《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签订后,各镇(园区、街道)政府必须对土地竞得者的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达产日期前一个月内要提醒督促土地竞得者按时开工、竣工、达产。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和达产日期后,各镇(园区、街道)政府要及时组织对土地竞得者的开工、竣工、达产情况等进行复核验收,确认是否达到合同约定。对年亩均税收指标连续考核6个年度,其中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3年合并为第一考核年度。

  考核期内经验收确认产出(年亩均税收)未达标的,土地竞得者必须补足合同约定的年度税收额度。连续3年未达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收回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以按收回决定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的注销。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由属地镇(园区、街道)政府和项目方事先在《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中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四、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工业项目用地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一级分类工矿仓储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不兼容其他用途用地。

  (二)利用通过司法拍卖等二级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分割转让)新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达到B类及以上,可参照本意见签订《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

  (三)其他产业用地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评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市政府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