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5304 | 生成日期 | 2019-04-28 | 公开日期 | 2019-04-28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中国宜兴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劳动、人事、监察 | 主题(二) | 劳动就业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就业,转业,退伍 | 分类词 | 劳动,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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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将享受更大力度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
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下发《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和《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
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在国家确定的扣除限额(定额)标准基础上,按最高上浮幅度给予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文件规定,我省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的,自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及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分别为7800元和9000元。
此次调整后, 扣除限额(定额)标准较之前提高50%,将更加有利于缓解我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的就业压力,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增强企业生存和发展信心,促进民生幸福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