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8031 | 生成日期 | 2018-11-27 | 公开日期 | 2019-04-1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教育局 宜兴市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科技、教育 | 主题(二) | 教育 | 体裁 | 意见 |
关键词 | 学校,教师,学生,义务教育 | 分类词 | 民政,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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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 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意见 |
关于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加强资助经费管理的
意 见
各基层财政所局,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教育民生,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提高精准资助水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接受教育,根据宜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宜政办发〔2018〕140 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教育体系制度,加强资助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精准资助、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助学政策,提高资助水平,加强经费管理,更好发挥资助功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坚持合理认定,规范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简化证明手续,依托信息共享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提高认定工作科学化水平。
——坚持精准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资助,优先资助特别困难学生,适当提高比较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兜底保障一般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提高资助精准度。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护学生尊严,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谈话、家访等隐性方式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注重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坚持规范监管,提高学生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二、认定工作
(一)落实认定工作责任。各校(园)长是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小组,确定专门部门负责,做好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教育局将把认定和资助工作纳入对学校办学评价的范畴,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考核,提升学校工作水平。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校(园)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备配强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保证资助工作持续有效开展。要完善班主任岗位职责,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作为班主任的重要责任之一,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三)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查、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过程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复杂的,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合理调整其认定等级。学校要制订具体的认定工作流程和规定,确保认定工作有据可依、有序进行。要创新认定及公示的方式方法,减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影响。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当以学生申请、相关证明材料、走访核实情况为主要依据,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校公示审查结果应当选择合适方式、合适地点,减少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公示时一律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
三、资助标准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调整各级各类教育的资助标准。调整后的资助标准为:
(一)学前教育
1.特别困难幼儿:减免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2.比较困难幼儿:按照12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3.一般困难幼儿:按照1000元/生/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义务教育
1.特别困难学生:
(1)减免在校午餐费: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午餐费标准给予减免。
(2)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每学期减免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按同类别公办学校收费标准进行减免。按实结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3)给予生活补助:小学标准为1500元/生/年,初中标准为20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200元/生/年,初中1500元/生/年。
3.一般困难学生:按照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
(三)普通高中
1.特别困难学生:
(1)免除学杂费和住宿费,公办高中免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2)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2500元/生/年。
2.比较困难学生:按照22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3.一般困难学生:按照2000元/生/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中等职业教育
按照国家、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
(五)减免费用
普惠性民办学校、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的费用,其他民办学校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减免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四、经费管理
(一)资助经费安排。财政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足额保障。
(二)资助经费发放。各校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经认定的资助对象名单发放资助经费,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原则上要以打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发放,做到资金直达。各校一律不得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经费。
(三)事业收入提取。各校要完善政府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办法。普通高中学校、幼儿园要按照规定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对家庭突遭变故的困难学生进行临时救助等资助工作。事业收入提取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36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 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经费监管。各校要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对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资金发放10个工作日内要将学生资助各类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无锡市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资金发放情况专项检查和监督,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拓展筹资渠道。各校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宣传社会力量捐资助学的做法和典型,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提高资助成效。要统筹各类奖助学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五、加强宣传
(一)把握宣传时机。各校要抓住每年招生入学的重要时间节点,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各学校(幼儿园)在每年发放录取通知时,要附带学生资助相关政策介绍资料。
(二)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教育宣传阵地,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和个人移动终端等传媒平台,全面、深入、持续地进行宣传,是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知晓学生资助政策。要组织走进社区街道、走进学生家庭,了解情况、介绍政策,消除宣传盲区和工作死角。要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并对外公布,确保热线电话顺利畅通,及时为学生和家庭答疑解惑,解决问题。
(三)加强资助育人。积极选树典型,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学生励志、感恩、诚信的典型,为广大学生树立身边的榜样,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扩大学生资助工作的成效。
宜兴市教育局
宜兴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