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046317/2019-01694 | 生成日期 | 2019-04-11 | 公开日期 | 2019-04-11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宜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 | 其他 | 主题(二) | 其他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管理,行业,化工 | 分类词 | 经济管理,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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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化工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暂行管理办法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 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 号)等精神,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行业准入审查等手段,强化化工行业项目的准入管理,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含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及化工项目(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监测点企业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除外),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二)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禁止国家确定的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改扩建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的化工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取水、接电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进入化工园区。
(三)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三、准入管理
(一)准入管理权限划分
对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环境污染影响小、安全风险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变更的安全环保改造项目等,可由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有条件备案。
(二)准入管理办法
对各地上报的化工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环保、维稳、安监、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严格审查后,按照化工项目备案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部门初审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维稳办、市规划局分别出具的化工项目初审意见表(见附件)。
1.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为园区配套的工业气体等需就近供应和安排的项目除外),投资额不得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搬迁化工项目进入化工园区,投资额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有条件备案。
2.对部分投资规模不大的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新能源和生物化工类项目,以及采取化学方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并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有条件备案。
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锡政发〔2015〕238 号)发布后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社会稳定风险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园区外化工企业(除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监测点企业)只允许在原有产品种类、产能规模和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安全隐患改造、节能环保设施改造和智能化提升改造。
5.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监测点企业允许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