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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2019-02-18 16:13:39    浏览次数:181
索引号 014046317/2019-07511 生成日期 2019-02-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主题(二) 物价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经济,管理,商品 分类词 经济管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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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况 各平价商店、各镇(园区、街道)价格监督管理站: 为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行为,促进农产品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委印发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平价商店日常管理考核实际,我们对《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

各平价商店、各镇(园区、街道)价格监督管理站:

  为规范农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和管理行为,促进农产品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平价商店日常管理考核实际,我们对《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宜价[2017]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

  宜兴市物价局

  2019年1月 30日

 

  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平价商店经营行为,督促平价商店按照平价、优质、诚信、便民的理念开展经营活动,树立平价商店的示范作用,实现平价商店管理制度化、考核规范化,根据《江苏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奖励办法》、《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农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委 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兴市农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兴市范围内经物价部门认定的平价商店。

  第三条  平价商店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奖惩结合的原则,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平价商店的考核采取网络实时考核和实地巡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百分制定量考核。

  网络实时考核每天与平价商店营业时段同步进行。

  实地巡查考核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店家当场采取网络密码确认或书面签字确认,也可由巡查人员书面注明店家未签字原因,请现场其他人员签字证明。

  第五条  考核内容和分值。

  (一)网络实时考核内容和分值(75分)

  1、保持网络和《宜兴市平价商店监管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保证数据实时上报(5分)。当天8:30前有平价商品销售数据上传平台(1分)。保持客户端在线并实时上传数据(2分)。当天数据在24点前上报结束(2分),特殊情况经物价部门同意后可补报。迟于次日上午11点上报的,扣0.5分。

  2、实时公示平价商品的品种和价格(5分)。电子显示屏中公示的品种、价格与实际销售的平价品种、价格保持一致,得5分。每错一个品种和价格,分别扣1分;电子显示屏不开启的不得分。

  3、完成销售品种和销量标准(35分,)。

  平价直销区和平价直销店日销售平价蔬菜总量分别达到350公斤和250公斤的,得3分,未达到的不得分;

  平价蔬菜保持最少15个销售品种,得3分,少于15个品种不得分,多于15个品种每多1个品种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平价粮、油、肉、蛋保持销售各1个品种,各得1分,不销售不得分;

  平价蔬菜12个单品销量达到20公斤的,得12分,每少1个单品销量达到20公斤的扣3分,少5个以上每个倒扣6分,每多1个单品销量达到20公斤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平价直销区超过350公斤、平价直销店超过250公斤的,每多销售1公斤加0.0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达到规定让利幅度(20分)。在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平价粮、油、肉、蛋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销售价格未达到规定让利幅度的,每个单品扣10分;3个以上不达标每个倒扣10分,有单品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均价的扣20分,2个以上每个倒扣10分。(当天销售中出现价格操作失误的,错1次扣1分,但差错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扣20分。单笔销售价格低于当天该品种公示的本店价格60%的,不作为平价数据,不上传平台。)

  5、超额优惠金额(10分)。平价直销区优惠金额超过525元、平价直销店优惠金额超过375元的,每超过1元加0.0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上各项倒扣分可扣至网络实时考核为0分。

  (二)实地巡查考核内容及分值(25分)

  1、建立平价商店内部管理制度(2分)。平价商店内部管理及网络管理工作要有固定专人负责。没有固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

  2、店堂环境及标识标牌(2分)。店堂保持整洁,商品摆放有序。店堂脏乱,商品摆放不整齐的扣1分。平价商店铜牌标识、诚信公约、经营承诺、知识解读、宣传标语上墙或悬挂;门头招牌醒目、规范。每少一项扣0.5分。

  3、平价商品标价签使用规范(5分)。标价签上的品种、价格与电子显示屏公示的品种、价格不一致的,每错1个品种和价格分别扣1分。不按规定使用平价商品标价签的,每个品种扣2分;

  4、执行产销对接(2分)。平价商店按规定坚持产销对接,必须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签订产销协议或自有生产基地,平价蔬菜力求销售本地生产蔬菜。无自有生产基地或未签订协议的扣2分。

  5、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保持新鲜,品质良好并符合政府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5分)。平价商品出现干瘪、枯黄、变质的,每品种扣2分;将特价、促销等处理品和从同类商品中分拣出的次等品,作为平价商品的扣5分。

  6、经营面积符合规定要求(2分)。平价直销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大型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平价蔬菜品种符合规定要求(5分)。在下午3点前,保持平价蔬菜经营品种不少于15个得5分,每少一个品种扣1分。

  8、诚信经营(2分)。如实公布经营的民生商品价格信息,并在规定期限内不随意上调公布价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在日常经营中讲诚信、重信誉,社会评价好、群众满意度高,未有投诉举报。如有投诉举报并查实的扣2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书面提醒,责令限期整改,当年度不得评为良好以上考核等次。

  (一)平价商品销售数据严重不真实,经查证核实的;

  (二)擅自使用“平价商店”标牌开设分店(连锁店),或擅自停止营业的;

  (三)违反平价商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价商店网络管理平台,或违反平价商店网络管理平台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网络实时考核月度得分低于45分或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六)对检查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正,或其他违反物价政策和平价商店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七条  退出机制。平价商店退出分为主动退出和勒令退出。平价商店退出后,价格部门应及时摘除平价商店标牌标识,收回配备的电子设备,对平价商店不予适用相关优惠政策,视情追回当年补贴及奖励资金,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主动退出。经营不善、无力承担保供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平价商店,可向物价部门提出退出平价商店的申请,经审核后予以退出。

  (二)勒令退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勒令退出,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年度内给予两次书面提醒,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2、将平价商店出租或者转让、对外承包,从中牟利的;

  3、有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4、平价商店内所经营商品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5、在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未能及时执行应急价格措施,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新增平价商店的审核

  全市平价商店总量保持40家不变,实行优胜劣汰、候选替补制度。

  新增的平价商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开业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大型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100平米;超市便利店(连锁超市)内的农产品平价直销区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直销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平价商品面积不得少于平价商店总面积的二分之一)。

  3、经营的平价商品为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以蔬菜类为主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粮食、食用油、猪肉、禽蛋等,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无锡市物价局及宜兴市关于平价商店商品目录管理的规定。

  4、经营的平价商品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5、有稳定可靠的进货渠道。平价商店按规定坚持产销对接,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直接签订产供销协议(合同)或自有生产基地。

  6、符合平价商店选址布点要求:2万人口设立1家平价商店,并坚持三不选原则。即拆迁小区不选、农贸市场内不选、交通不便的不选。

  申请加入平价商店,须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价部门初步考察,能良好完成平价销售任务,公示后无不良反映。

  平价商店因装修、迁址等须暂停营业,必须报经物价部门同意,并在二个月内恢复营业。迁移的新址必须符合平价商店选址布点要求。

  第九条  考核计分

  平价商店考核计分有月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

  计分方式:总分100分,网络实时考核75分,实地巡查考核25分。

  网络实时考核月度得分=当月每天网络实时考核得分之和÷当月天数

  实地巡查考核月度得分=当月每次实地巡查考核得分之和÷当月巡查考核次数

  月度考核得分=网络实时考核月度得分+实地巡查考核月度得分

  年度考核得分为全年月度考核平均分,并按得分高低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低于60分为不合格)。优秀、良好、合格比例分别占正常运营总数的10-12%、20-25%、63-70%。

  第十条  考核奖励

  依据考核等次给予基本奖励,奖励标准为:合格等次6万元,良好及优秀分别增加奖励2万元和4万元。

  鼓励平价商店多销售、多让利,对超额销售平价蔬菜、经营平价粮油肉蛋的平价商店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让利金额比例确定。

  被授予“宜兴市平价商店示范店”的,给予2万元奖励。

  对平价商店建设有突出贡献,或有创新举措的,年终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被勒令退出,当年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农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必须及时执行物价部门的应急价格措施,积极履行稳价惠民义务。对组织调运并按照政府规定价格投放市场,实现保供稳价目标的平价商店,按照“先控后补”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支出,控制在财政奖励年度预算范围内。

  第十二条  加强资金管理。平价商店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实行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对擅自改变奖励资金用途,或其他违反平价商店资金管理行为的,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考核管理。考核奖励全过程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考核奖励结果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对于弄虚作假的平价商店和在考核奖励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考核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宜兴市物价局下发的《宜兴市平价商店考核办法》(宜价[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