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140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09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教育民生,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提高精准资助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审核、认定、资助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动态管理、简便高效原则。坚持应认尽认、应补尽补。
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保障工作经费投入。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相关工作。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人武、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残联、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可以获得相应资助。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 学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具备民政部门开具的供养证明,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在《扶贫手册》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当年度年检的《农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子女;
(四)具备当年度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具备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少年;
(六)具备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确认,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
(七)具备民政、公安、人武等部门证明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等家庭子女。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一)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二)具备民政部门或者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享受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的家庭子女;
(三)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单亲家庭生活困难等困境儿童(学生);
(四)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宜兴市低保标准以上、1.5 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具备宜兴市户籍(或暂住证),由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宜兴市低保标准 1.5 倍以上、2 倍以下的学生;父母有稳定工作的,还应当有父母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二)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非因征收补偿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由住房保障局认定);
(二)家庭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管局认定);
(三)从外地转学到本市就读,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五)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 10 月份进行。学校春季学期资助资格名单原则上与上年秋季学期一致。
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下学年继续予以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的,必须重新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前,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按照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宜兴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组织复核、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申请人提出申请有困难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学校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班主任应当利用家访、与学生谈话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日常行为和消费状况进行了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公示审核方式应减少对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认定,发放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和江苏省基础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比对和电子证件(证照)查验,建立精准认定机制,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信息告知相关学校。
经比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学校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提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妥善保管学生资助申请等资料。
第四章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调,做好学籍信息系统数据与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比对,联合民政、财政、残联、总工会、公安、人社、人武、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认定和相关信息采集统计工作,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落实并统筹安排好除省负担资金以外的资金,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及时下达配套资金,做好资金清算,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民政、总工会负责完善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等信息系统,审核有关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残联负责完善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本地残疾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民政、公安、人武部门负责完善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或者警察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信息,审核有关学生信息,做好与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学生)、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经营状况的调查。
第三十条 学校要及时完善学籍信息,做好困难学生的身份认定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要如实填报《宜兴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对上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每年应组织一次绩效考核,督促学校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按照无锡市确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资助标准和资金发放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认定资格;已经作出决定的,应当撤销决定;已经获得资助的,应当追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类别和资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应用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宜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