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宜政办发[2018]142号 |
制发机关 |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21 |
文件类别 | 通知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提标扩面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宜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提标扩面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更好满足老年人个性化、多样化订制服务需求,根据无锡市高质量发展指标考核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按照“政府主导、社区参与、实体服务、机构运作”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项目,力争在更高层次上贴近居家老年人的实际需要,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期盼的养老问题和生活困难,全面完成无锡市高质量发展考评指标的目标任务。
二、服务对象和标准
(一)服务对象
根据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实际情况,2018年扩面后的援助服务对象为以下9类:
1、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介护)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介助)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
3、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
4、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
5、低保家庭和散居“三无”、“五保”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6、60周岁及以上的失独老人;
7、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的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三属”人员;
8、70周岁及以上的归国华侨;
9、83周岁及以上老人。
(二)服务标准
对以上九类对象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第一类为每户每月180元;第二类、第三类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余六类为每户每月60元。
2018年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价格按25元/工时计算,今后随着宜兴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根据服务的老人数,给予服务机构每人每月5元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费,每年限额100万元。
三、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内容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为重点。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
(二)康复护理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康复保健、医护协助、健康咨询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提醒和帮助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
(三)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谈心、咨询、专业的心理干预,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心理和行为支持服务。
四、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提标扩面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加快推进的方法进行,确保至2018年12月底正式运行。
(一)准备阶段(2018年9月15日—10月9日)
完成九类援助服务对象提标扩面的调查摸底工作,了解基本信息,进行分类,初步建立信息台账。
(二)资料上报、审核阶段(2018年10月13日—11月2日)
1、上报审核(2018年10月22日前)
所有符合援助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或代理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宜兴市老年人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申请表》。各镇(街道)民政办对申请援助服务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2、资料审批(2018年10月23日—11月2日)
市民政局负责对提出申请的援助服务对象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到各镇(街道)以及服务机构,各镇(街道)民政办要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告知结论有异议,可及时向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复审。
(三)援助服务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1月5日—12月31日)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各相关部门对服务机构进行重点指导、跟踪,加强规范操作,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调整完善。
1、确认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确认服务对象;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确定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安排服务人员。
2、变更终止。各镇(街道)民政办对确需调整照料等级的服务对象要申请重新评估,经评估机构复检评估后,确认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对不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对象,各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核实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各镇(街道)民政办及时告知服务对象或其家属,于下一月起终止援助服务。
3、经费拨付。资金按季拨付,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结算,资金承担比例按我市现有财政体制结算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最后一季度的补贴资金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拨付。
(四)验收评估阶段(2019年1月)
按照《宜兴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签订下年度服务协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民政局对全市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组织开展指导管理,对申请居家援助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监督考核。各镇(街道)、各村(社区)负责居家援助服务对象的申报审核,协助做好居家援助服务对象的上门评估工作,协助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各项工作,对本地区居家援助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需提供专门区域无偿提供给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使用,并提供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饮水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规范运行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镇(街道)参与、社会化运营为方向的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运行机制。市民政局通过招标确定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提供机构,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第一年签订为期一年的试行期,第二年根据考评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原则上续约期不超过3年。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根据老人需求订制服务清单或套餐。管理团队、呼叫中心、服务队伍、服务站点和技术中心建设到位,功能完善,确保规范运作。
(三)强化监督考评。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对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人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要适时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和服务机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发挥评估结果的激励、监督作用。各单位要严格管控资金,杜绝伪造信息资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援助服务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及时追回违规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前相关居家养老援助服务的文件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任务分解表
各镇(街道)居家养老援助服务任务分解表
序号
|
镇(街道)
|
60周岁以上
老年人口数
|
任务数(上门援助服务人数
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0%)
|
备 注
|
1
|
张渚镇
|
20672
|
2067
|
九类援助服务对象为: 1.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介护)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介助)的低保老人和散居“三无”、“五保”老人; 3.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低收入(低保标准2倍以内)老人; 4.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低收入老人; 5.低保家庭和散居“三无”、“五保”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原为80周岁); 6.60周岁以上失独老人; 7.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及以上的在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和“三属”(原为80周岁); 8.70周岁及以上的归国华侨; 9.83周岁及以上老人。
|
2
|
西渚镇
|
7955
|
796
|
|
3
|
太华镇
|
6663
|
666
|
|
4
|
徐舍镇
|
32251
|
3225
|
|
5
|
官林镇
|
22090
|
2209
|
|
6
|
杨巷镇
|
14067
|
1407
|
|
7
|
新建镇
|
7595
|
760
|
|
8
|
和桥镇
|
21348
|
2135
|
|
9
|
高塍镇
|
18664
|
1866
|
|
10
|
屺亭街道
|
14010
|
1401
|
|
11
|
万石镇
|
8918
|
892
|
|
12
|
周铁镇
|
18295
|
1830
|
|
13
|
芳桥街道
|
9386
|
939
|
|
14
|
新庄街道
|
10712
|
1071
|
|
15
|
丁蜀镇
|
43646
|
4365
|
|
16
|
湖氵父镇
|
6922
|
692
|
|
17
|
新街街道
|
14740
|
1474
|
|
18
|
宜城街道
|
30584
|
3058
|
|
19
|
合 计
|
308518
|
30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