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06期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法制办       时间:2019-02-14 15:46:16   [        ]     
文号 宜政办发[2018]145号
制发机关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20
文件类别 通知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行计划生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市政府批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2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现就对我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且未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含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具体标准为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4、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的夫妻,未按规定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实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5、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未按规定向计划生育部门申请行政审批而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限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

  (二)凡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含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有一方符合条件的,符合的一方即可享受,双方符合,双方享受。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实行年审制,凡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对象应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10日前提出领取奖励扶助金申请。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凡符合奖励扶助规定条件的对象应提出申请和填写《宜兴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连同申请和《申报表》一并交村(社区)。

  (二)村(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社区)依据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社区)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村(社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于每年8月5日前上报镇(街道)。

  (三)镇(街道)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退还村(社区),由其转交申请人本人。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市卫计委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卫计委对镇(街道)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名册印发至村(社区),于每年9月15日起在各村(社区)张榜公布10天。同时将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

  (一)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奖励扶助资格,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至外县(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6、因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的程序。

  1、村(社区)统计,并报镇(街道);

  2、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市卫计委;

  3、市卫计委审核确认后,予以注销。

  五、奖励扶助金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标准。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其亡故为止。本项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二)资金来源。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相关承担比例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三)发放方式。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委托宜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每年7月、1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按月结算,即从奖励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当年当月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加强资金核算,并与农村商业银行签定协议,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农村商业银行,监督农村商业银行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社会保障卡。

  2、市卫计委要及时向财政局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3、农村商业银行要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发放协议的要求,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定期反馈给市财政和市卫计委。

  六、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领导此项工作,并在市卫计委设立奖励扶助制度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工作。认真制订方案,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落实到位。宣传、人社、民政、农村工作办公室、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措施,共同做好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各镇(街道)负责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各镇(街道)要成立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要确定专人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并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2、市卫计委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并按照奖励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3、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大众媒体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

  4、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财政政策的研究制定;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宏观管理、总量控制、预算决策、转移支付,并按照奖励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通过财政年报等途径,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5、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含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名册。

  6、监察、审计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7、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奖励扶助金管理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并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

  七、检查监督与工作考核

  1、在工作中出现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农村商业银行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或因管理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挪用,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扶助金之机,抵扣各种贷款、税费及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领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的同时,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储蓄存折(储蓄卡),并上缴奖励扶助资金专户。

  市卫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过程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拨付、发放与管理情况等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八、附则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家里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宜政发[2005]197号)、《市政府关于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宜政发[2008]172号) 、《市政府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充意见》(宜政发[2013]117号)。